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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关于买房的法律知识,你需要了解一下!
来源:乐居买房2022-03-14 14:45:27
摘要
关于婚姻和房子,两者都是我们的人生大事,生活中面对问题时,建议大家尽可能要以家庭和睦为前提,但是必要的时候关于各自的权利,明确地表达和争取也是一种担当哦。

先有房才有家,是很多年轻人组建家庭的基础,当下,法律制度越发健全,对于个人利益的保障也越来越全面,那么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在买房这件事上,如何处理好两方的权益,以下这些法律条款请仔细阅读:

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①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区别在于对这一共有的财产是否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②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③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这种情况,建议还没有领证的情侣,按出资额来按份共有,而已经组建家庭的两个人,则可以商量选择任意形式,当然一家人了,共同共有的选择可能会比较有利于家庭和睦。

二、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结婚后会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会有一方的个人财产划分,具体可以这样界定:

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还有一点,是很多人会考虑自己要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的问题,有人婚前买房是为了把自己的三成首付房票好好利用,而有的人则是考虑到个人利益,从而考虑婚前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应当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双方父母都有出钱,那很可能就是依据出资的份额划分不动产按份共有的份额。

三、不动产登记

界定了全数划分问题,最重要的产权登记就来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信息,就是最终的权属证明了,这时,除非有扎实可靠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否则大概率界定产权就按登记上写的来算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应该多多注意自己的登记信息,在登记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抓紧时间实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以上就是与婚姻挂钩的部分法律问题,关于婚姻和房子,两者都是我们的人生大事,生活中面对问题时,建议大家尽可能要以家庭和睦为前提,但是必要的时候关于各自的权利,明确地表达和争取也是一种担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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