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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广州旧村改造建学校公园等配套,需要这样移交!
来源:乐居2021-04-01 07:00:08
摘要
城市更新浪潮仍此起彼伏。

  城市更新浪潮仍此起彼伏。在广州迅猛的旧改进程中,政府将注重推进落实城中村改造中的配套公共设施移交的规范管理,保证移交工作合理合规进行。
3月2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起草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知有关事宜。在指引中,明确了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问题。

公告原文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7日,共10天。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ujunyan@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105室,邮编:51000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

  设施移交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列出需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建设时序、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并征求相关接收单位意见。

  村集体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招商文件时,应明确城中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按照要求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经营单位或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自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等相关条款。

  第三条  城中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和组织管理。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按照要求移交给相应接收单位、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附件)。

  第四条  改造范围内需要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独立用地的,应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手续。需要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非独立用地,位于集体土地上的,其使用权归相关接收单位所有,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与相关接收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位于国有土地上(含已办理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的,相关接收单位按本指引第十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内容应在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并由村集体进行表决,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在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内容予以承诺。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与改造主体(实施主体)签订融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在办理安置地块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将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区政府或城市更新部门与改造主体(实施主体)签订的更新改造监管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建设时序、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并征求相关接收单位的意见,监管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接收单位。

  第六条  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手续后,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布的标准进行装修。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复建安置区内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费用(含装修费用)已纳入改造成本的,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按要求建设、移交,不再由接收单位、经营单位出资建设。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已纳入改造成本的,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按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未纳入改造成本的,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建设、移交。

  第八条  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在申请办理联合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接收单位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改造主体(实施主体)采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应该组织整改。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移交的,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应当在联合验收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接收单位进行移交。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要求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移交通知2个月内,与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接收单位共同签订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在签订1 个月内抄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产权过户要求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应当自签订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联合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及接收单位做好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条  需要移交的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办理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当会同相关接收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改造主体(实施主体)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接收单位可单方办理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改造主体(实施主体)及接收单位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移交的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属于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改造主体(实施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已经批准的标准开展报建或实施建设的,接收单位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建筑活化利用后提供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需移交,由保护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保护要求履行保护责任,维护活化利用和运营。

  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应当自接收城中村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实施主体)未按要求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建设、移交的,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指引实施前已批复改造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原方案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要求执行,原方案未约定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来源:乐居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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