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16届9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占比不低于70%
《管理办法》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占比应不低于行政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70%。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式
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个人(家庭)出租。
向用人单位定向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除市、区引进人才,申请人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申请租住1套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或在合同期内可按规定主动退租。承租人出现不符合政府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政府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
夫妻婚前有各自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婚后需按规定在90日内腾退1套。
租金优惠政策
《管理办法》还对租金优惠作出规定。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保新市民、青年人享受到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或调整,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确保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稳定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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