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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全文曝光!
来源:乐居买房2023-08-21 09:53:30

日前,一份事关广州旧改现行模式的核弹级文件流出。文件显示,广州将计划实行房票安置,即把安置房货币量化后,出具房票给村民,村民可以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公寓、商铺、车位等。

以下为网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全文: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建议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三)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各类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包括政府收储、统筹做地和“三旧”改造等不同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各区发放的房票优先在本辖区内统筹兑换安置,对本辖区范围内房票房源不足以满足安置需求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在广州市内其他区统筹存量房源。

二、 票面构成和奖励优惠
(四)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按照广州现行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基础补偿金额是房屋价值的等价转换。
(五)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比例分区确定,并列入房票票面金额。中心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2%的政策性奖励,外围城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5%的政策性奖励。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迁费。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七)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 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八)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三、房票补偿规则
(九) 房票核发。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由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票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十)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
1.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扣除房票奖励后,兑换成现金;
2.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但未超过面值的85%,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已使用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十一)房票转让。在满足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不含境外人员)。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通过转让形式获得房票的受让人需具备广州购房资格,并满足广州限购要求。
(十二)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城中村改造项目辖区范围内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工业和车位),以及安置房。其中,被征收人家庭在满足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可使用房票购买上述非住宅房源(商业、商办、工业和车 位)。
上述具体房源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相关区政府 收集、发布,纳入房票系统统一管理。
(十三)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或完成产权过户后,房地产开发商向相关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办理结算。
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四)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在房票票面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四、 房票补偿相关配套措施
(十五)构建房票系统,公开房票交易信息,支持持票人通过系统查看、使用其名下房票,可以发起房票转让,查看房源,房票购房,兑付房票等功能。
五、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六)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辖区房票安置资金到位后,应存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十七)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为房票核发人。
(十八)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九)房票结算流程:
1.政府部门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与地产开发商结算房票资金, 被征收人完成房票购房后支付票面金额的10%,城中村土地拆迁平整后支付票面金额的20%,城中村土地出让(划拨)后支付票面金额的70%;
2.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二十)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 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六、组织领导
(二十一)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七、房源筹措
(二十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鼓励央企、国企和有实力的民企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监督管理
(二十四)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其他
(二十六)实施房票安置后,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年XXX月XXX日。
(二十八)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经 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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