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 广州讯 8月2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六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标准出炉。
据通知显示,本次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项目。
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需同时符合下列六条标准:
(一)面积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租金标准。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
(三)对象标准。出租对象应当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四)规模标准。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套(间)。
(五)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
(六)运营标准。运营期限(含建设时间)具体标准为: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中,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有运营期限要求的按照原运营期限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以上运营期限标准的,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执行。
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既有项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政策。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运营期限标准的,中央、省、市资金按照实际运营期限与标准运营限期的比例予以支持。
(二)税费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此外,按照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可放宽至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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