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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广州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正式印发!
来源:乐居2021-08-23 16:10:38
摘要
包含6类、12个应用场景

乐居城更讯  定了!6月广州发布《广州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意见征求稿)今日82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广州城市更新工作高质量发展。

此次是按照“三旧”改造、“三园”转型、“三乱”整治九项城市更新重点任务梳理编写涉税业务指引,共分为6类、12个应用场景:村企合作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转让;旧街区微改造、全面改造;旧厂房自行改造、收购改造、合作改造、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改造、政府直接收储;违法建设、河涌水环境、“散乱污”场所整治;政府收储后“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方式出让土地。

指引基于每个应用场景,以改造环节为时间链条、全税种、全周期梳理广州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处理规定,用于指导广州城市更新的涉税管理。

部分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类:城中村改造

场景1:村企合作改造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改造范围的土地一般分为复建安置区和融资区,改造主体公司负责拆迁补偿及复建安置房建设、取得融资区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权益。该场景涉税环节包括合作意向企业垫付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前期费用、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复建安置房建设、复建安置房分配、融资区房屋销售。

1.1 合作意向企业垫付前期费用环节

对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旧村庄,原则上由区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前期工作;历史上也存在旧村改造项目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经费由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这部分前期费用通常由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合作意向企业向改造主体公司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1.1.1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开具发票给合作意向企业或改造主体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转售相应的应税服务,应按照相应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定界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展改造前期工作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于改造前期支出最终由改造主体公司承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应收到改造主体公司前期费用补偿时确认收入。

(二)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共同开展改造前期工作的,双方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支出责任和收益归属。对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合作意向企业代垫款项的支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可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改造主体公司最终承担该支出的,属于改造主体公司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代垫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收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下同,凭证问题不再重复列示。)

1.1.2 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专业机构受托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基础数据核查、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应税目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专业机构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服务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专业机构从事基础数据调查、基础数据核查、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业务、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前期费用环节

合作开发企业确定后,通过成立具体的改造主体公司来负责拆迁、安置、销售等。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合作意向企业代垫的前期费用。

1.2.1 合作意向企业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改造主体公司,合作意向企业除收回垫付的前期费用外,向改造主体公司额外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具发票给合作意向企业,合作意向企业再开具发票给改造主体公司,合作意向企业属于转售相应的应税服务,收回垫付的前期费用及额外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照相应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共同开展改造前期工作的,双方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支出责任和收益归属。对明确由合作意向企业支出的,可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改造主体公司最终承担全部前期费用的,应依据合作协议明确为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部分和支付本公司服务费部分,对于收到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的,应及时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收入;对于属于本企业收到服务费的,应确认为本企业收入。

1.2.2 改造主体公司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如果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或合作意向企业直接开具抵扣凭证给改造主体公司,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前期服务协议、发票、合作意向企业付款凭证、能佐证前期费用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等。

三、企业所得税

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的,计入改造主体公司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1.3 拆迁补偿环节

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对村民(村民是指有权利取得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人员,下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承租方进行货币补偿。

1.3.1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拆迁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方收取的解除租约补偿等,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集体土地使用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到违约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经济利益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被政府征收、并取得货币补偿,对纳入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取得县级及以上批复文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可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若不适用政策性搬迁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非拆迁补偿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2 改造主体公司

一、增值税

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承租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真实、合理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改造主体公司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等。

三、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下同)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土地使用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1.3.3 其他规定

对上述拆迁补偿费,如由合作意向企业在改造前期阶段先行垫付,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属于改造主体公司成本、费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参考上述规定处理。改造主体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能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改造主体公司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

1.4 土地出让环节

改造主体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融资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

1.4.1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1.4.2改造主体公司

一、增值税

改造主体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改造主体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缴纳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1.5 复建安置房建设环节

改造主体公司除支付拆迁补偿款以外,还要承担复建地块上的安置房建设,一般有三种方式:方式1,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复建地块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方式2,改造主体公司自建安置房,复建地块与融资地块均确权到改造主体公司名下,改造主体公司由合作开发企业单独成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企业共同控股,复建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产权先登记至改造主体公司名下,再将复建安置房产权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股权。方式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房,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安置房建设,改造主体公司支付建设资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方式1: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

1.5.1.1 改造主体公司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二十九条规定,对改造主体公司实际承担的复建安置房建设支出(不包括权益面积部分向村集体组织、村民取得的收入),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复建地块相关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1.5.1.2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应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合作改造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确认代建安置房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和属于村民部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改造主体代建安置房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对应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5.1.3 工程施工企业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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